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文件
湘科院校发〔2026〕26号
关于印发《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经学校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
2026年4月10日
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beat365官网采购招标行为,加强采购招标内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防控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小额零星采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财购〔2025〕56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采购招标规定,结合beat365官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代建、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申请的采购招标项目,必须通过学校采购审批程序和资金预算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所有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招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使用横向科研经费采购的项目按《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湘科院校发〔2024〕72号)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拟采购招标项目的使用部门或受益部门。所称“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是指拟采购招标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预算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所称“相关职能部门”,是指对拟采购招标项目具有计划审批、预算控制、组织采购招标、资产管理、法律事务把控、监督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采购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组长由分管采购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工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根据采购招标项目需要,法务人员、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与有关人员列席领导小组会议;大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出席会议。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厅政府采购招标法律法规与政策。
(二)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相关事项。
(四)审议“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组成名单和审定学校“采购招标评审专家库”。
(五)对采购招标工作中的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七)研究需要提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采购招标事项。
第八条 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采购招标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采购招标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采购招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
(三)负责校级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校级限额标准)及以上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审核与集中采购招标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提出学校“采购招标评审专家库”“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等的组建与调整方案。
(五)负责学校在“湖南乐彩云电子卖场”等采购平台的信息维护和账号及操作权限的配置与管理。
(六)负责与政府采购招标管理部门、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处理采购招标投诉和质疑事宜。
(七)负责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全面监督执纪,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对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及采购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二)处理采购招标中的举报。
(三)查处采购招标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条 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预算申报,进行市场调研和参与项目论证。
(二)负责编制采购需求,提出采购申请,确认采购文件。
(三)负责明确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联系人对接采购事宜。
(四)负责组织项目的合同洽谈和合同拟制。
(五)负责全面履行合同,开展项目验收及支付结算等。
(六)负责履行使用部门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论证与报批,落实资金来源。
(二)组织编制、论证审核采购需求(含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工程项目需含设计施工图等)和采购实施计划(含经费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与方法、合同文本主要条款等)。经费预算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1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采购项目需报审计处进行采购招标控制价的审核。
(三)负责采购招标文件的草拟、送审等,教务处归口管理的中财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招标文件的草拟、送审。
(四)配合处理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质疑、投诉和举报。
(五)加强采购招标项目的计划性,提早谋划,及时论证,定期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相关工作按规定有序进行。
(六)督促采购招标项目合同的履行。
(七)会同使用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采购招标项目的验收、资产登记、经费支付等工作。
(八)协助采购招标项目过程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
(九)负责履行归口管理部门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的采购招标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对校级限额标准及以上项目的关键文件(采购招标文件、合同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协助处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支出管理和财会监督,监督抽取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校级限额标准及以上项目采购招标文件审核、验收等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监督,对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1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采购控制价进行审定,监督抽取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业主代表、校内评审人员,参与校级限额标准及以上采购招标项目采购招标文件审核、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限额标准、范围及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品目列入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金额达到当年度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省级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学校统一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1)新改扩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及以上;(2)与新改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3)与新改扩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其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分为学校统一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学校统一采购,是指采购对象品目列入了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或者金额在校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校级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采购,由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组织实施。限额标准:
1.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2.1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3.学校资产对外租赁和热水、空调等第三方服务项目。
4.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必须实行学校统一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部门自行采购,是指金额没有达到校级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且品目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小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自行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的类别属性、品目名称与编码。
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
(一)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处务会议(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5万元及以上、校级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在归口管理部门处务会议(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金额达到校级限额标准及以上、5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100万元以下),经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分管采购招标工作校领导签批。
(四)50万元及以上货物和服务(100万元及以上工程)、200万元以下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五)2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项目,经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六)4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会审定批准。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需求,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会同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按程序从学校现有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代理机构。
第四章 需求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认真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需求主要包含拟采购的标的及其满足需要的技术、商务要求。
(一)技术要求: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规格指标、参数等技术性文件(包括工程采购所需经审核的图纸、工程量清单)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
(二)商务要求: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和保险等。
第二十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严格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第二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第二十二条 省级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开展需求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其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须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需求论证;校级限额标准及以上、省级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鼓励开展需求调查。
第二十三条 需求调查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在编制采购需求前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鼓励引入专家参与需求编制,提高采购需求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已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获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以不再出具需求调查书面材料,400万元以下的非新改扩工程修缮、装饰项目可以不出具需求调查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六条 认真落实政府采购关于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策要求。
第二十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配置需求按学校相关制度实施,进口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及国家控购设备等按相关规定申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预(概)算、最高限价、时间安排、组织形式、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和合同管理等相关内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其评审因素与标准应与采购需求相匹配并予以量化,综合确定评分权重。
第五章 预算管理和意向公开
第二十九条 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与使用部门按照“应编尽编”原则编制年度采购资金预算提交计划财务处,并向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备案采购计划(含采购项目计划交付时间等),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合理编制年度采购计划表和省级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实施进度表。
第三十条 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学校严格按照采购预算执行采购计划,不得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超标准采购。
第三十一条 省级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预算审核。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采购意向季度公开制。省级限额标准及以上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均应当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学校官方网站公开采购意向。
第三十三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每个季度提前10日向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提交下一季度的采购意向。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收到采购意向后5日内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因特殊原因未能按季度上报采购意向的,应尽早提交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开始前30日。
第三十四条 除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六章 采购方式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选择由学校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金额大小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三十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原则上通过集中采购交易系统进行采购。其中:(1)已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统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框架协议采购专区进行直购或竞价采购。(2)未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批量集中采购但金额达到省级限额标准及以上的,由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单个项目采购。(3)项目包含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的,可以分开采购的,属于目录内的实行集中采购;不能分开采购且采购金额达到省级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整体委托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4)未实行框架协议、批量集中采购且金额未达到省级限额标准的,由学校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统筹实行统一采购。
第三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信息化设备与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原则上统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框架协议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特殊情况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单一项目采购。
第四十条 省级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原则上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用适宜的方式采购。
第四十一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的采购方式。学校建立非招标采购方式会商机制,采购方式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业务等部门对拟选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理由进行会商,报校领导审批,并根据金额权限由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签字存档。
第四十二条 校级限额标准及以上、省级限额标准以下且品目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由学校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采用招标、竞价、谈判等方式引入竞争,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与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原则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日;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1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原则上进行竞价采购,价低者成交;若最低价者有2家及以上,通过随机抽签确定成交者。采用该方式采购,发送竞价文件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具有单一来源采购性质的校内统一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单一直购,单一直购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其他20万元以下的货物与服务类校内统一采购项目在具有竞价功能的乐采云等电商平台进行竞价采购。
校内统一采购项目,由学校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组织采购或者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四十三条 校级限额标准以下且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由归口管理部门遵循厉行节约、质量保证、经济高效、多人参与、市场比选、性价比高的原则自主选择线上(包括但不限于乐采云、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线下采购,并留存相关材料。5万元及以上的部门自行采购项目,一般应到具有竞价功能的乐采云等电商平台进行竞价采购。
第四十四条 对于设备设施抢修、抢险救灾和其他突发应急事件涉及的紧急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直接采购,采购完成后两周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经学校相关程序报批后,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简易采购方式。
第四十六条 涉密采购等特殊类项目,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采购信息发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采购流程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立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使用部门编制采购需求、实施方案和落实项目资金来源等,通过项目立项审批。
(二)受理采购申请。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受理采购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立项依据、采购需求、实施计划方案和采购控制价的审核意见等。
(三)审定采购文件。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按要求审核采购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审批和会议审定,确定采购文件。
(四)发布采购招标信息。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牵头负责在相关信息平台公开发布采购招标信息,发放采购文件并组织报名等。
(五)采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负责咨询答疑。根据项目需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现场踏勘工作,中财项目由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组织现场踏勘工作。
(六)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确定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会同审计处等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需派业主评委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并按一比三的比例推荐,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会同审计处等监督部门从推荐名单中随机抽取产生,业主评委不得超过全部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一。
(七)接受响应(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或专家评审。
(八)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受理对评标(成交)结果的咨询和质疑。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牵头负责回复询问与质疑,质疑内容与采购招投标程序有关的,由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解释;质疑内容属于与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前期资料或合同内容有关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九)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牵头负责发放。
(十)签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动对接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并按规定备案。
(十一)履行合同。使用部门负责全面履行合同,开展项目验收及支付结算等。归口管理部门督促采购招标项目合同的履行。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法务人员等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合同履约。
第四十九条 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包含分散采购项目和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评审(评标)委员会采用采购招标文件未载明的程序和评审方法评标,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指定中标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报名数量不符合要求、合格投标人不符合法定评标数量等导致废标的应重新采购招标。
第五十二条 校内统一采购(非政府采购项目)的项目供应商在开标时数量不足时,因项目紧急等特殊原因需现场更改采购方式的,如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允许现场变更采购方式且投标人无异议的,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采购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转为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八章 采购招标文件的审查论证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招标文件审查论证制度,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采购招标文件中关于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规则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十四条 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1.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有充分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等。
2.重点审查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开展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和履约风险审查。
第五十五条 校级限额标准及以上、省级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需对采购招标文件进行一般性审查,由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法务等部门组成采购需求审查小组(对于技术复杂项目需请相关专家参与审查)主要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含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与方法、合同文本主要条款等)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 省级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和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除完成一般性审查外,需聘请校外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重点审查,内容包括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学校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章 验收与资料归档
第五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使用部门、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和相关专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其中固定资产范围内的货物类项目验收由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图书类项目验收由图书馆组织)。验收人员如实记录验收情况,填写《采购招标项目验收登记表》,签署验收意见。
第五十八条 技术比较复杂或重大采购项目,校内没有相关专家的,须外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也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第五十九条 验收通过后,归口管理部门将项目验收登记表等报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计划财务处方可结算支付项目经费。
第六十条 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做好对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履约不诚信等行为的供应商经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纪检监察处参与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的现场验收。
第六十二条 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整理项目采购招标相关资料原件留存;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变更、验收、结算、决算等相关资料由归口管理部门存档。
第六十三条 采购招标档案按年度全部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招标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工程类项目相关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与纪律
第六十四条 纪检监察处是学校采购招标的牵头监督部门,会同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对采购招标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十五条 所有参与采购招标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六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予相应处理处分;是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项目论证不科学、不充分,采购需求编制失误或修改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小组成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不应透露的情况的。
(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五)违规传递采购信息,收受贿赂,干扰评审,合同签订、履约管理、项目验收等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六十八条 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招标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招标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的采购招标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与表格,应遵照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对采购招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湘科院校发〔2021〕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 年第 季度采购意向表
2.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项目采购申请审批表
3.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采购招标项目前期论证登记表
4.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项目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情况登记表
5.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项目采购招标文件审批表
6.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采购招标校内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
7.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采购招标项目业主代表推荐表
8.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表
9.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申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