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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科院校发〔2025〕95号
关于印发《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经学校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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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
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beat365官网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评审专家库是指为满足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的评审专家信息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beat365官网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以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实行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学校评审专家队伍和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起草学校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制止、纠正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动态管理工作。
(五)与属地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其他学校沟通交流,实现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选聘及解聘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采购与招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精通专业知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或在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丰富。
(三)熟悉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要求以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未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七)在以往评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评审专家的选聘
(一)申报。评审专家申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申请填写《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招标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请表》,单位推荐由教学学院、职能部门负责推荐。
(二)建立评审专家库。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对申请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将资格审查合格的专家汇总,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纳入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三)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
(四)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审计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对选聘的评审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标采购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培训以个人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将其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二)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和业务培训。
(三)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的;受到除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的;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被取消年度综合评价资格的;
(五)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
(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应邀担任评审委员会的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响应)文件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对劳务报酬存在争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五)对本人履职评价结果和招标采购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六)受到招标采购当事人的非法干预、恐吓、威胁、报复等不公平待遇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举报。
(七)对评审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及时更新重要个人信息;
(二)遵守评审纪律,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工作,进入评审室应自觉关闭通讯工具。
(三)认真执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公正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持不同意见的,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遵守保密纪律,对参评信息及评审过程保密,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不得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遵守廉洁纪律,不得与招标采购当事人发生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经济往来。
(六)发现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采购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说明。
(七)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下同)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等事项;接受、协助、配合采购人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投诉处理。
(八)不得与供应商或与中标(成交)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私自建立或加入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组建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体平台。
(九)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回避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活动。
(十)自觉落实被“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在参与项目评审中,发现存在被“打招呼”干扰评审工作等情形的,及时向采购人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自觉参加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组织的招标采购业务培训。
(十二)客观、及时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
(十三)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从事有损招标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一条 抽取评审专家应综合考虑采购项目性质、金额、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所需评审专家的服务区域、专业、人数、评审时间和回避要求等要素,提出抽取需求,并按照抽取结果确定的专家名单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抽取评审专家应当结合项目评审专家需求和项目所在地地理位置等因素,按照“最大范围”原则扩大专家抽取区域范围,充分利用专家库资源。同时,应当充分考虑选择的抽取区域到评审地区的路程时长,为专家预留充足的到达时间。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成员由业主评委或校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外开标项目。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项目,其评标专家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办法和程序执行。
(二)校内开标项目。由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组织实施的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评审小组由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会同纪检监察处、审计处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重大项目可参照相关法律执行)。
(三)业主评委的产生。原则上不派业主评委。如项目有特殊要求需推荐业主评委的,应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开标前24小时内推荐不少于3名业主评委候选人员名单,并填写《评标业主评委候选人推荐书》,由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和审计处会同纪检监察处从建议名单中随机抽取1名专家,授权其参与项目评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含业主评委)的抽取工作。评审小组名单一经确定,负责抽取、选取、通知工作的相关人员对参加评审的专家信息应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抽取的评审小组名单全部作废,重新抽取。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规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成员不得参加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及相关活动。评审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顾问、董事、监事、高级职务,或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四)评审专家(不含业主评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评审项目的采购人有劳动关系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评审小组成员发现本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评审活动完成前,评审专家抽取名单应当严格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名单以及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情况的说明,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参加学校采购招标评审活动,依法享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参照《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发放,beat365官网评审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400元/人,如有多个评审项目,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100元,最多增加200元;超过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评审组长多计发100元。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发放误工费200元/人。评审费计算时间以通知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终点,期间迟到、用餐、休息时间不予计入。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经采购人同意因故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终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做好评审专家签到工作,保存签到记录。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达评审现场,或者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差旅费。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有效票据报销住宿费及交通费。
第二十条 从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以及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均可以获取评审劳务报酬。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历年政府采购项目数量,合理确定年度评审劳务报酬支出预算,将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从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随意扣减或超标准开支,不得向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聘请专家参与进口产品、单一来源、采购需求等论证以及履约验收等工作,劳务报酬计发可以参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第六章 评审专家的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和监督部门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应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另行确定评审专家;事后发现的,应调查核实,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被抽取或确定为评审专家并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且未提前告知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
(二)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四)擅离职守。
(五)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六)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采购人、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八)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校招标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为。
评审专家有上述不良行为的,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监督部门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招标采购项目评审;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属违纪的,交由学校纪委监察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涉及校外专家的,将问题线索移交所在单位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招标采购的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和招标采购评审工作中应主动接受监督;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或政府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1日起施行,原《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湘科院校发〔2020〕25号)同时废止。
附件:beat365英国官网网站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